贵州大学关于学院运行机制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贵大党[2004]22号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州大学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关于学院运行机制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离退休处党委、各党总支,党群各部门;各学院,行政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学院的运行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贵州大学关于学院运行机制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贵州大学关于学院运行机制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 州 大 学
二○○四年十
主题词:教育 学院运行机制 工作职责 通知
贵州大学关于学院运行机制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运行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是学校内部实行校院管理的二级办学实体,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和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本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事项,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目标责任
第三条 学院设立党委,院党委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其主要责任是:负责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制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学院的维护稳定工作、统战工作和人才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条 学院行政设院长、副院长,其主要责任是:领导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协助做好教学、科研的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全面负责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负责学院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院建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基层工会负责人和经选举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院领导及有关学科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学院科研、教学规划,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对学院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宜进行咨询,为学院提供决策依据;学院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学校规定编制内,设置管理科室,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提出学院教学和科研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科研工作:
1、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和实施学院学科建设规划,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按高水平大学标准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2、根据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制订本学院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教学计划,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和指导;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及课程、教材建设工作。
3、组织制订(修订)和实施学院各专业本(专)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申报学院新增本(专)科专业和研究生学位点。
4、组织开展学院教学研究和教学考核工作,培育并推荐优秀教学成果。
5、负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学生成绩汇总等工作;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生学籍处理,并报校教务处备案(有关学生退学事宜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6、拟订学院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学院实验室,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7、制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协助科研部门对立项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学院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做好评奖申报和专利申报工作。
8、按照学校部署,做好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和推荐工作;做好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9、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第九条 组织、人事工作:
1、负责学院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2、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新党员;负责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3、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做好处级后备干部和科级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对本学院科级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提出科级干部拟任免人选,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4、按照学校确定的编制,拟定学院师资队伍和其他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贯彻实施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
5、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和外事管理的规定,负责教职工调动、进修、访问的政治、业务把关,报学校核准;负责教师进修管理;提出退休教职工延聘、返聘意见,报学校审核。
6、组织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初评和推荐工作;提出教职工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核。
7、负责学院各类人员考勤和业绩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教职工的津贴分配。
8、负责学院各类先进集体和优秀人员的选拔、培养、推荐工作。
9、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10、协助学校做好离退休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政事务工作:
1、负责学校下发文件的传阅和学院公文的起草、审核、运行及其归档工作;负责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2、负责学校决定事项和布置任务的检查落实以及学院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3、按照学校财务、设备和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学院经费和财产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学院经费和财产物资;负责管理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保证正常运行。
4、负责接待和处理与学院有关的来信、来访工作,沟通与各方面的联系,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
5、负责学院的对外联络工作,加强学院与有关业务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对学校建设的实际支持。
6、负责学院统计报表和信息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
1、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制定学院学生(包括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确保学院招生任务完成。
3、做好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等工作;组织开展符合学科特点的教育活动和创新活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管理和使用学院学生经费。
4、按照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对违纪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的违纪处理,并报校学生处备案。
5、负责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管理、聘任及先进班主任、学生辅导员评选和推荐等工作;负责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推荐工作。
6、负责学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根据学校的安排做好学生军训和毕业生派遣工作。
7、负责在校学生的档案管理及移交工作。
8、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抓好学生宿舍的管理。
9、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宣传、统战及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校党委部署,抓好学院的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拟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并组织落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2、在学院师生员工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3、负责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4、负责学院的统战工作。
5、在学校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做好学院的网页、信息资源建设等工作,维护校园网络信息的安全和畅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群众团体工作:
1、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有关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2、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所需经费预算、用房计划等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院完成目标责任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学院及院领导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 州 大 学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